湖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奥德机电销售经营部与湖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民初1645号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奥德机电销售经营部。
经营者:杨春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霞,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才,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逢银。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奥德机电销售经营部与被告湖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奥德机电销售经营部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奥德机电销售经营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奥德机电销售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14元,以上共计4,367元(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奥德机电销售经营部均已预缴),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奥德机电销售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沈婧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祝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