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2民初178号
原告:***鑫茂预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斗湖堤镇潺陵新区华通路旁占桥村四组(湖北鑫盛)第1栋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MA493R7D3C。
法定代表人:文良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斗湖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斗湖堤镇油江路金红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579855218J。
法定代表人:严逢银,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鑫茂预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鑫茂预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鑫茂预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鑫茂预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由原告***鑫茂预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凡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