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都精创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红都精创实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民申5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7年8月23日,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红都精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26143019J。
法定代表人:赵贤文,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丽阳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14631218P。
法定代表人:余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平,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红都精创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0)鄂080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王纯棉
审 判 员 张青云
审 判 员 苏红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熊婷婷
书 记 员 周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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