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鄂州中立民上裁字第0005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省美津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农业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常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鄂州市华天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汀祖镇民营经济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雪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省美津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美津园公司)与被上诉人鄂州市华天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州华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在向上诉人湖南美津园公司送达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湖南美津园公司于2015年9月7日收到上述民事判决书后,于同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9月21日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上诉人湖南美津园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湖南美津园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湖南美津园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光临
审判员 黄剑萍
审判员 陈 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