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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恒运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恒运水泵制造有限公司、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403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恒运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南二十六号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章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沈阳恒运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403民初13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恒运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恒运水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支付贷款2114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17.93元。
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4月27日分别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名下盛京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在内共计4处账户一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实际所有登记在辽宁发电厂B厂名下53处房屋及一处交通用地产权档案三年,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以上有查询、冻结银行回执、抚顺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对本院已查封、冻结的账户或财产到期前,申请执行人应提前七日书面申请续封或续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震
审判员***
审判员*越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