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

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与河南飞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84民初1857-1号
原告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飞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飞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东侧的土地两宗(新土国用(2005)第0X8、新土国用(2007)第0X9号)及房产六处(新郑房权证龙湖镇字第××、07××08、07××09、05××71、05××72、00XX84号)为原告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河南飞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东侧的土地两宗(新土国用(2005)第0X8、新土国用(2007)第0X9号)及房产六处(新郑房权证龙湖镇字第××、07××08、07××09、05××71、05××72、00XX84号)。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代蔚青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杨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