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飞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执监243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飞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飞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现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7)豫0191执2011号】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蒋和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