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

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河南飞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97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飞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中州大道西公寓A座2单元29层A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鸡王村双湖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诉河南飞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84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河南飞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4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起)二、被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飞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河南飞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8月2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执监2431号执行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河南飞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分别于2018年9月19日、2019年2月1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飞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劵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2017年7月13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84执2011号执行裁定书将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新土国用(2014)第090号、新土国用(2014)第091号、新土国用(2014)第092号土地、及位于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北侧、豫丰路东侧22#建筑物予以查封扣押,2018年12月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破申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3月7日将被执行人河南飞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4、传统查控内容未查到被执行人河南飞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及其他财产信息;5、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南富源制管有限公司,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97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