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发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

泰安汉威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建发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11财保88号之一
申请人泰安汉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省建发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泰安汉威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建发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建发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审判长***
审判员张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