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汉威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建发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4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11财保88号
申请人泰安汉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省建发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王村镇五里堡村村南。
申请人泰安汉威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建发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