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科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终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科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678079904C,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太平路18号(商城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住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0742263876,住所地:固始县产业集聚区黄河路1566号(黄河路与西环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齐山,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中科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5民初6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5民初65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42元、上诉人河南中科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40.4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郑 佳 审 判 员 彭 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