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运波玻璃钢有限公司、江苏华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2680号 原告:常州市运波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运村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第三工业园北横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蔡文翀。 原告常州市运波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常州市运波玻璃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市运波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