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双瑞精铸钛业有限公司

洛阳双瑞精铸钛业有限公司、永城市鹏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执3628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双瑞精铸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10300782210415J。
法定代表人:温方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城市鹏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中原路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74950486D。
法定代表人:王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洛阳双瑞精铸钛业有限公司与永城市鹏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2021)豫1481民初76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经查,被执行人永城市鹏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997元可供执行;
2.经查,被执行人永城市鹏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3.经查,被执行人永城市鹏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4.经查,被执行人永城市鹏盛置业有限公司无证券。
二、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辉
审判员  邱恺
审判员  苏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