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双瑞精铸钛业有限公司

**同、洛阳双瑞精铸钛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同,男,汉族,1960年10月4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洛阳双瑞精铸钛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温方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同与被执行人洛阳双瑞精铸钛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6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