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双瑞精铸钛业有限公司

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5民初425号
原告: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号*幢1-1101、1102。
负责人:卢晓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朋阁,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第三人:洛阳双瑞精铸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温方明,总经理。
原告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不服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本院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查明,***不服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豫0305民初421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故本案应与立案在先的(2019)豫0305民初421号案件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豫0305民初42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杜六斌
人民陪审员  吴晓娟
人民陪审员  何冬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