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平油脂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东平油脂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3执10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东平油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韦会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东平油脂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连劳某案字〔2019〕第5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连云港东平油脂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245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王会金
审判员  何宝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顾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