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5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秦牛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刘治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科社,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东平油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东辛农场东洋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何守艳,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民终12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秦牛油脂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秦牛油脂有限公司人民币173037元,承担执行费24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申161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秦牛油脂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秦牛油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115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 平
执行员 唐凤龙
执行员 姚向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露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