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鑫中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连云港东平油脂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鑫中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东平油脂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晋0802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鑫中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连云港东平油脂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连云港东平油脂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连云港东平油脂设备有限公司的收入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连云港东平油脂设备有限公司价值的相应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彦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