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执恢125号之二十一
申请执行人遂平县鼎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常庄乡遂周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骆红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景阁,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连云港东平油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东辛农场东洋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韦会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韦会方,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申请执行人遂平县鼎辉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辉饲料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东平油脂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平油脂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8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被告东平油脂设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鼎辉饲料公司货款67850元、税款4695元,共计72545元;2、案件受理费1614元,由被告东平油脂设备公司负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原告)。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鼎辉饲料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账户有存款48499.87元,本院已经予以冻结、扣划,其中1012元缴纳执行费,下余47487.87元,已交付予申请人。
2、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3、通过住房公积金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48499.87元。本案债权尚余26671.1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1728执恢1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连云港东平油脂设备有限公司、韦会方、***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遂平县鼎辉饲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沈 会
审判员 李 蔚
审判员 袁 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战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