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执复75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住娄底市娄星区。
申请执行人:湘乡广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桑梅中路湘乡博物馆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坚,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湘乡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湘乡市。
复议申请人***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执异3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撤回复议申请的书面报告。本院审查后认为,复议申请人***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撤回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执异36号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东妮
审判员 雷 阳
审判员 冯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庞 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