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3民终1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乡广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桑梅中路湘乡博物馆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平,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湘潭市雨湖区金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湘乡广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物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大物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从事运输送货20余年,一审法院却认定***的职业是运输和安装双重工作,歪曲了基本事实。电器安装全部是由电器生产厂家统一安排服务商提供专业服务,广大物贸公司作为电器销售商,目前为止没有厂家授权进行安装服务,何来广大物贸公司委托或雇请***进行安装服务之说。原审判决认定“***在将电器运送至目的地后,***须利用自己的劳动力将货物搬运至客户家中并进行上门安装,***还为广大物贸公司提供了劳务……”。本案系运输合同关系,约定的送货地点就是客户家,承揽运输本身就是利用运输工具和劳动力来完成运输工作,原审判决既未把“目的地”表述清楚,也混淆了“劳动力”的概念,还武断地认定***提供了上门安装服务,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本案系运输合同关系,原审判决却认定为劳务关系。
***辩称,***与广大物贸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根据派工单可知,***系受广大物贸公司指派运送和安装电器,运输及搬运工作也是提供劳务的一种形式,***自带运输工具并不能改变受雇佣的性质。***提供的劳务是广大物贸公司的销售行为的组成部分,其提供的劳务产生的成果亦归广大物贸公司所有。广大物贸公司凭主观臆想认为是运输合同关系,想以此逃避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广大物贸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广大物贸公司赔偿***因提供劳务受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42351.22元,广大物贸公司已支付2000元,还应赔偿140351.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大物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常给湘乡广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八达电器店(系广大物贸公司的分店,现八达电器店已被注销)提供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电器运送、上门安装服务。***驾驶自有的三轮车运送货物,按运输路程进行收费。2021年1月3日,***经广大物贸公司派工去给客户运送滚筒洗衣机,到达指定地点后,***通过爬楼梯将洗衣机背至五楼进行上门安装,在此过程中***不慎摔倒在地导致腰背部受伤。***受伤时已年满62周岁。***受伤后于当天至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1月12日出院,共计住院治疗9天。出院诊断:1.腰背部软组织挫伤;2.L1椎体压缩性骨折;3.胸11、12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4.腰椎间盘突出症。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禁止腰背负重及剧烈活动;2.伤口隔天换药一次,术后12天伤口拆线;3.随诊。门诊费用为89元,住院医药费为
20415.82元。
2021年1月26日,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对***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已进行手术治疗,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该损伤误工期限为12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90天,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4000元左右。司法鉴定费用为1200元。
关于***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发票、费用清单,认定为20504.82元(89元+20415.8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的实际住院天数以及***的主张,认定为450元(9天×50元/天)。3.营养费,根据医嘱,酌定为2000元。4.交通费,***未提供正式票据,酌定为180元。5.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书认定4000元。以上五项小计27134.82元。6.护理费,***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实际工资损失,参照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标准,以及根据鉴定意见书的护理天数,认定为6501.7元(39552元÷365天×60天)。7.误工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工资损失,参照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标准,及鉴定意见的误工天数,认定为13024.11元(39615元÷365天×120天)。8.残疾赔偿金,根据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根据鉴定意见书的伤残等级,***在受伤时已年满62周岁,赔偿年限应减少2年,认定为75056.4元(41698元×18年×10%)。9.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鉴定意见书的伤残等级,酌定为5000元。10.鉴定费,根据发票认定1200元。以上6-10项小计100782.21元。综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7917.03元。另广大物贸公司的两名员工已支付***2000元医疗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广大物贸公司是否存在劳务关系的问题。本案***经常给广大物贸公司提供电器运送、上门安装,其中包含电器运送以及上门安装两项服务,双方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也应当根据这两项服务的具体内容进行分别认定。广大物贸公司依托***的运输车辆,将电器运送到约定的地点,***给广大物贸公司提供运送行为,广大物贸公司按路程向***支付运费,该过程符合运输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同时,***在将电器运送至目的地后,***须利用自己的劳动力将货物搬运至客户家中并进行上门安装,***还为广大物贸公司提供了劳务,这一过程双方应当构成劳务关系。
二、关于广大物贸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在给被告广大物贸公司提供电器上门安装服务过程中,因搬运电器不慎摔倒受伤,系***在给广大物贸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与广大物贸公司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给上门安装电器涉及到提供重力劳务,广大物贸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明知***在提供劳务时已年满62周岁,***的身体素质在提供重力劳动方面存在一定欠缺,广大物贸公司在选人、用人上具有过错,亦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对自身的状况有一定认知,在装卸货物时疏于安全注意义务,***亦具有一定过错。结合***、广大物贸公司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确定广大物贸公司对***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自行负担。因广大物贸公司的两名员工已支付***2000元医疗费,应进行相应核减,故广大物贸公司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4750.22元(127917.03元×60%-2000元)。判决:一、由广大物贸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4750.22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07.02元,减半收取1553.51元,由***负担719.51元,由广大物贸公司负担834元。
二审中,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20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23日的送货明细单,其中有一栏显示的报酬为送货费并非运费,拟证明***为广大物贸公司提供劳务的事实。
上诉人广大物贸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仅证明***多次履行运输合同,***认为这个是送货费并非运费,仅是其个人的理解,运费与送货费是同一个概念,仅是广大物贸公司支付给***运输费用的一种形式,也是履行合同的行为。
二审中,上诉人广大物贸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供的送货明细单能证实其为广大物贸公司提供劳务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与广大物贸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还是提供劳务关系。
***经常按广大物贸公司指示在约定的时间将电器运送至指定地点,并搬运上门、进行安装,多张配送派工单上亦备注“***送装”。本案中,***除了运送行为外,还须利用自己的劳动力将货物搬运至客户家中并进行安装,应当认定***系为广大物贸提供劳务,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一审法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由广大物贸公司对***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广大物贸公司称本案系运输合同关系,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广大物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7.02元,由上诉人湘乡广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 伟
审判员 朱建军
审判员 许 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钟贻云
书记员胡荣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