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81执1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乡广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桑梅中路湘乡博物馆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志平,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
申请执行人湘乡广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湘0381民初272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0年12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2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情况,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案执行的(2020)湘0381执1728号案件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路××段××号××期××栋××号房产,拍卖成交后本案分配得款39014.17元,扣除执行费485.1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8529元;2021年5月12日,本院以(2020)湘0381执172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壕塘安置区佳园01栋102号房产(权证号:044977号,建筑面积:21.60平方米),期限为三年,因系轮候查封且已抵押,故未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5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5月13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8万元,已执行到位38,529元,尚有元41,471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辉南
审判员 易洪斌
审判员 唐文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