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2民初941号
原告:山东丰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小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5541614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009号。
原告山东丰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丰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丰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丰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