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丰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8财保266号 申请人:***,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申请人:山东丰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小协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山东丰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JF××**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金额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山东丰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驾驶的鲁JF××**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