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王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6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星,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庆,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鹏,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辉,河南法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梦,河南法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仁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259号1号楼A单元19层1901号。
法定代表人:魏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70号1幢3层附216号。
法定代表人:张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8号中康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敖翔,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鹏、河南仁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2民初9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2民初94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扈孝勇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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