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综合执法局、郑州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行审4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63号。
负责人:张云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祥丽,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鹏,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70号1幢3层附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2892802R。
法定代表人张芳,执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综合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郑州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州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在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与长椿路交叉口东北角承建的郑州锅炉高新动力广场项目,施工工地存在:三台钩机土石方作业未湿法,扬尘明显;出入车辆冲洗不彻底,带泥上路,污染市政道路20米;场区内黄土裸露约500平米;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2)排放不达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6月5日作出高新城综罚决字[2020]第11-03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郑州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缴款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郑州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缴纳了罚款,逾期缴纳罚款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综合执法局执行对郑州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4万元逾期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张成范
人民陪审员  贾卫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润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