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9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28号。
负责人:江河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原审被告:董天岭,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审被告:郑州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70号1幢3层附216号。
法定代表人:张芳,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天岭、郑州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4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未按期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向军
审判员  安 军
审判员  侯军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黄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