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绿色草业有限责任公司

湟中绿色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民申字第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湟中绿色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湟中县共和镇花勒城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l974年5月6日生,汉族,青海省同德县科技局干部。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l0月5日生,汉族,共和县人民政府县直机关退休干部。
再审申请人湟中绿色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湟中绿色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康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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