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22民初1082号
原告:河南洁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玉祥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褚发瑞,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津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卓尔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瓦店村。
法定代表人:何梦奇。
原告河南洁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卓尔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洁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863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沼气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由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该条款排除了法院对此的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洁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孟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