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2民特132号
申请人:***,又名魏小健,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申请人:河南洁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玉祥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宜高,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与河南洁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9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洁康环保公司欠***工资款3700元。洁康环保公司定于2021年2月8日之前给付完毕;***表示同意。
2、以上款项,如果洁康环保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履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双方对其他事项不再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河南洁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