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洁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洁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822执11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洁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洁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洁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213.6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洁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32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侯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