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洁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洁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22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卫星,男性,1958年12月15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洁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玉祥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4年10月21出生。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洁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