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2民初1394号
原告:河南洁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玉祥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69057302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博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磨头镇政府西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威,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洁康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博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鲁自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