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2民初906号
原告:禄丰长和建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KJEYN2P。
法定代表人:张庭伟,男,1989年4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鲁家村村委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云南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NE65B3G。
负责人:欧守斌,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系分公司经理。
住所:禄丰市金山镇滨河路润都世纪城小区22幢。
被告: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5329237951747240。
法定代表人:高元,男,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街××号。
原告禄丰长和建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禄丰长和建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禄丰长和建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禄丰长和建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50元(已交),减半收取8675元,由原告禄丰长和建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丽丽
审判员 白世珍
审判员 普志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