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724执恢98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茂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茂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法商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孝军
审判员 孟庆国
审判员 李 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扈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