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75执1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鑫锚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哈五路十三公里。
法定代表人:张善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美芝,女,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住哈尔滨市动力区三合路********。
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货栈街**。
法定代表人:赵哈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鑫锚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鑫锚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鹤北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鹤北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嵩
审判员 孙维娜
审判员 关雪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