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终139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对***与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1)黑01民终139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黑01民终1391号民事裁定书中首部:
“***(一审原告):***,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司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198号7栋4单元103室。
被***(一审被告):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货栈街15号。”补正为: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司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198号7栋4单元103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货栈街15号。”
审判长 张 宇
审判员 郑兴华
审判员 张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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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恭允书记员岳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