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

**、***与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7101执恢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6月20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货栈街**。
法定代表人:赵哈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动力区。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2016年10月24日生效的(2016)黑7101民初37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还应偿还原告**、胥保安借款本金3493141.0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733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对此申请执行人放弃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另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并已另案执行。我院依法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主动履行,已执行到期债权共521240.00元;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尚有2971901.02元本金未缴纳,本院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树忠
审 判 员 李伟勋
审 判 员 王 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晓丽
书 记 员 门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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