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

***与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81民初1133号
原告:***,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
负责人:李秘。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原告***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存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 慧
书 记 员 吴景璇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有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