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6743号
原告:榆林市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766342135P。
法定代表人:任炳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增强、***,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
被告:榆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6190996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榆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榆林市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榆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榆林市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富强
审判员*援
人民陪审员钟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贺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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