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与鸡西电业局、黑龙江华瑞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9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723民初1565号
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效坤,公司董事长。
住所:山东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
被告:鸡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兴国东路。
被告:黑龙江华瑞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住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风办新立委(电工路中段)。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鸡西电业局及黑龙江华瑞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鸡西电业局及黑龙江华瑞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