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瑞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华瑞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302民初2862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莉丽,滴道区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瑞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张竟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雨,黑龙江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瑞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莉丽,被告华瑞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华瑞电力公司赔偿原告***果园内新建道路占地(挖道部分)赔偿款39984元(标准:68元/平方米,道路占地588平方米);2.判决被告华瑞电力公司赔偿原告***果树死亡损失6200元(2棵大树2×700=1400元,20棵小树20×240=4800元);3.由被告华瑞电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中旬,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王家(滴道)-白石220千伏线路工程施工临时道路占用果树林地补偿协议,后***履行合同约定,配合华瑞电力公司顺利完成线路施工。施工期间,***发现华瑞电力公司违反约定(华瑞电力公司项目经理口头答应不新占果园内土地)马上制止施工,华瑞电力公司答应妥善处理后恢复施工。经统计,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违约占地两处,一是将***园内下果道路(北部2米宽)拓宽至4—5米并且自西向东新修70米(宽5米,深约0.3—0.5米),二是在果园中部新修一条运料通道(东西向长50米、宽5米,深约0.3-0.5米),因这两条新修道路将原有的土层和植被破坏,已经无法恢复原貌(勉强复垦也会受雨水冲刷流失殆尽),两条新修道路占地588平方米之多,因此参照双方合同标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华瑞电力公司向***赔偿39984元。另外,华瑞电力公司在施工期间造成***2棵大果树被砸断,20棵小树(7年龄)死亡,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200元(2棵大树2×700=1400元,20棵小树20×240=4800元,合计6200元)尚未赔偿,请求一并加以赔偿。因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华瑞电力公司辩称,1.2021年1月14日被告华瑞电力公司和案涉果树及果园的实际占有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华瑞电力公司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合同,并没有给原告***在合同之外造成任何损失,2021年三、四月份,华瑞电力公司撤场将案涉土地返还给***占有经营,从此时到***本次起诉期间土地和果树一直是***在管理,有任何损失都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2.土地是否损毁,是否能继续耕种,是否能恢复及费用都应当由相关部门来认定,而不是凭***的一面之词。3.***和其亲属的土地买卖协议违反我国土地法的基本原则,即不是本村的村民是不能承包本集体经济土地的,***既不是土地的所有人,也不是合法的承包人,无权提出主张。4.本案应当将村集体及案涉土地法律上的承包人追加第三人,让其表明态度,是否同意将案涉土地永久征地的费用支付给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华瑞电力公司签订《王家(滴道)-白石220千伏线路工程修施工临时道路占用果树及果树林地补尝协议》,双方约定华瑞电力公司施工修临时道路占用鸡西市鸡冠区梁家村鱼亮沟***家种植的果树及果树林地,临时道路占地补偿永久占地每平方米68元的百分之10%即每平方米6.80元;15年以上大果树补偿价700元/株,7年以上小果树补偿价240元/株,其中果树补偿21440元(大果树8株×700元/株=5600元、小果树66株×240元/株=15840元),果树林地补偿11206.40元(长412米×宽4米×6.80元/平方米=11206.40元),共计32646元。华瑞电力公司将该补偿款支付至***个人账户。2021年4月华瑞电力公司施工完毕。***主张受到损害的588平方米土地包含在双方签订协议临时道路占用的林地1648平方米范围内。
另查明,案涉林地的所有权人系鸡西市鸡冠区西郊乡梁家村。2003年4月10日,案外人孙某某与鸡冠区西郊乡梁家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2017年1月13日孙某某与***签订买卖协议,约定孙某某将位于鱼亮沟孙某某和魏清明家果园、大梨树地和桑树地、以及桑树地以南的松树地以外地方转让给***,转让费8万元,已付32000元,余款48000元于2021年付完。***非鸡冠区西郊乡梁家村村民,与孙某某签订的协议亦未经鸡冠区西郊乡梁家村备案登记,案涉林地尚未办理林权证。
庭审中,1.原告***称被告华瑞电力公司破坏其林地面积达588平方米已无法恢复原状;被告华瑞电力公司则称协议已约定临时用地是修建道路,其占用土地使用了三、四个月,撤场后已将案涉土地返还给***占用经营。2.***称华瑞电力公司施工时造成协议范围外2棵大果树和20棵小果树死亡;华瑞电力公司则称施工过程中没有损毁果树。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华瑞电力公司签订了临时道路占用果树及果树林地补偿协议,现***主张华瑞电力公司赔偿损失,存在请求权竞合,经本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主张侵权责任之诉,故本案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行为人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自认其主张受到损害的588平方米土地包含在双方签订协议临时道路占用的林地1648平方米范围内,因华瑞电力公司系在协议范围内使用林地,未超出临时道路占用果树林地的用途,并按协议给付了使用费用,属依约使用,***未提供证据证明华瑞电力公司造成林地永久损害及协议范围外的果树受损的事实及华瑞电力公司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的主张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7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学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