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民终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鹤岗市双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50委9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瑞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风办新立委(电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鹤岗市双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华建筑)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瑞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2022)黑075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双华建筑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华瑞电力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认为,龙源电力集团公司风电招标办公室文件复印件体现,华瑞电力是案涉工程的风电电场场区配电施工项目中标单位。应**华瑞电力是否是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从华瑞电力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与鸡西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本案应追加鸡西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身份及案涉工程具体施工情况。华瑞电力给付双华建筑的款项与双华建筑自认收到的款项不一致,应**案涉工程的工程款给付情况。证人**证实案涉工程在双华建筑施工前,有其他单位在施工,亦应一并**该施工单位的情况。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缺少鸡西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2022)黑075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17元予以退还鹤岗市双华建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宋 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 苗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