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瑞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鹤岗市双华建筑有限公司、黑龙江华瑞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民终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鹤岗市双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50委9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瑞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风办新立委(电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鹤岗市双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华建筑)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瑞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2022)黑075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双华建筑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华瑞电力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认为,龙源电力集团公司风电招标办公室文件复印件体现,华瑞电力是案涉工程的风电电场场区配电施工项目中标单位。应**华瑞电力是否是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从华瑞电力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与鸡西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本案应追加鸡西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身份及案涉工程具体施工情况。华瑞电力给付双华建筑的款项与双华建筑自认收到的款项不一致,应**案涉工程的工程款给付情况。证人**证实案涉工程在双华建筑施工前,有其他单位在施工,亦应一并**该施工单位的情况。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缺少鸡西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2022)黑075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17元予以退还鹤岗市双华建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宋 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 苗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