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鸡西城海混凝土有限公司、鸡西市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302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城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盛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鸡西市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鸡西城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鸡西市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西城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302民初21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22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8422元,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鸡西市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鸡西城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清偿6022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842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