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1005执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组织机构代码66386473-1。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被执行人: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073317391A。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1005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5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30万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毕同旭
审判员*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政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