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005执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
法定代表人:薛福文,男。
被执行人: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梅云艳,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581元、保全费4770元、案件受理费6080元,共计704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屋存在瑕疵,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1005执840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佟 波
审 判 员 贺常青
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公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