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XX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绥执字第553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男,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满族,鸡西市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黑龙XX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XX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绥执字第5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石磊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