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庆中民初字第21号
原告榆林市秦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西(建委对面)。
法定代表人高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甘肃蓝天伟业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民主西路72号第1单元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系甘肃蓝天伟业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秦通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蓝天伟业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秦通建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秦通建工有限公司自愿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秦通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08元,减半收取23104元,由原告榆林市秦通建工有限公司负担,下剩2310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闫雅丽
代理审判员樊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吴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