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承工建筑有限公司

鸡西市承工建筑有限公司、大连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执5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承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郊乡西鸡西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大众街9号1-3。
法定代表人:庄德勇,经理。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承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302民初292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规定被执行人大连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承工建筑有限公司9935300元,案件受理费40673.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302执515号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人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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