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承工建筑有限公司

***、鸡西市承工建筑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民初3275号
原告:***,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被告:鸡西市承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旗家园首层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经理。
第三人:鸡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风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盛敏,经理。
第三人: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九道街。
负责人:郭志鹏,区长。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承工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鸡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XX影响。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保障当事人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曹迪